有关湖北省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与扶残助残服务的全新要求,在官方发布的福利清单中都有介绍。那各项政策的具体服务对象与内容,即将来知道看看。
1、社会救助服务
(1)超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超低生活保障要求,且符合当地超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超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取超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与重病患者,采取必备措施向予生活保障。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向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3)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超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与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与居民医保单人缴费向予分类资助。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付款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南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向予紧急救治服务。
(4)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单人。
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提供物资;对向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化解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5)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备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公共法律服务
(6)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公民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等形式。
3、扶残助残服务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超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超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8)无业重度残疾人超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单人申请,可按照个人户纳入超低生活保障范围。
(9)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与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10)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0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与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南与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
(11)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学
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学、高中阶段教学在内的12年不收费教学;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学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学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12)残疾人职业培训与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高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等服务。
(13)残疾人文化SPT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与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SPT活动主题场所与残疾人全面服务设施设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SPT设施无障碍条件。
(14)残疾人与老年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及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