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是什么?
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意识具有能动作用,它不仅能够正确地反映事物是本质和规律,而且能够反作用于客观事物。 方法论意义:
1、想问题、办事情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主观符合客观。(依据是物质决定意识)
2、一定要重视意识的作用,重视精神的力量,自觉地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克服错误的思想意识。(依据是意识具有能动作用。)
辩证唯物论包括哪些知识点?
一.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1)物质决定意识 方法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方法论:重视意识的作用,树立正确的意识,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二. 客观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1)规律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要求我们遵循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
(2)在客观规律面前,人并不是无能为力的。人们可以发挥主观动能性,认识和利用规律,改造世界,造福于人类。
(3)把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相结合
党员义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
第一,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只有义务,也不能只有权利,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
第二,两者又是有区别的,权利是规定党员可以做什么。比如,党员有权利参加党组织的活动,有权利监督党组织的工作,向党组织提建议意见。义务是规定党员必须做什么。比如,党员必须缴纳党费,必须履行党员职责。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矛盾的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1、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联结: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特殊性离不开普遍性。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形式与内容的辩证关系
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复杂的:同一内容,由于条件不同,可以有多种形式,同一形式也可以表现不同的内容,新内容可以利用旧形式,旧内容也可以利用新形式。
内容与形式,是一对广泛而又具体的概念,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内容,形式就无法存在,没有形式,内容也无从表现。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各以对方为存在条件的。因此,只能在抽象的意义上把形式与内容分别开来。
动和静的辩证关系是
动和静的辩证关系是静中有动,动中有静。物质世界的运动是绝对的,而物质在运动过程中又有某种暂时的静止,即运动和静止具有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的辨证关系。运动是绝对的,其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变动性、无条件性;静止是相对的,其相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稳定性、有条件性,运动和静止并不是必然和偶然的关系,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指导作用。错误的认识、不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阻碍作用。
认识是人们在实践中借助一定的工具作为手段,使客观对象发生某种改变而获得的。认识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实践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这些工具延伸了人类的认识器官,促使人类认识的发展。另外,实践锻炼和提高了人的认识能力。要检验一种认识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事物,需要联结主观与客观的实践来检验。通过实践,人们把指导自己实践的认识和实践所产生的结果加以对照,从而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认识从实践中来,最终还要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认识本身不是目的,改造世界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四史的辩证关系是什么
四史的辩证关系是相辅相成,只有准确把握“四史”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其时代意义,掌握其历史脉络,就“四史”的内部要素而言,既包括长时段和中时段的通史,也含有短时段的专史。
四史是指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四史”内容各有侧重,但整体讲的就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为世界谋大同的实践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史”的主线。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具有普遍性,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矛盾具有特殊性,不同事物的矛盾不同,同一事物不同阶段的矛盾也不同。
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即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二是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
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即“对立”。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不能互相代替,并且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如何体现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
1、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依赖于实践,实践对认识有决定作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2、认识也影响实践,正确的认识,科学的理论对实践有巨大的指导作用,错误的认识,不科学的理论则会把实践引向歧途。
3、坚持实践的观点,自觉参加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实现主、客观统一,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运动与静止的辩证关系
运动与静止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辩证唯物主义在肯定物质是运动的同时,也承认静止的存在,运动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永恒的;静止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暂时的,动中有静,静中有动,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它包括一切变化。静止指事物的位置和性质未变的状态。承认相对静止的存在有重要意义:只有承认相对静止,才能区分事物,才能理解物质的多样性;静止是运动的量度和环节,不承认静止,运动无法衡量,也无法理解运动。静止是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的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而运动是无时不在、无所不在的,是永恒的。否认运动及其绝对性,是形而上学世界观;否认相对静止的存在,会导致相对主义、诡辩论。它们都从不同方面割裂了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原理。
如何理解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
1、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他方便不复存在。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2、总量等式。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3、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4、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