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成立要件的区别? 代位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行政立法成立要件的区别?

其区别主要有三 :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但一般的抽象行政行为既可由正职 行政首长签署,也可由主管相应行政事务的副职行政首长签署。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在这一要件上,行政立法与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行政立法必须以行政首长令发布,并在法定刊物上登载,而一般抽象行政行为则可以以一般行政公文的形式发布,其既可在正式出版物上登载,也可以布告、公告、通告等形式在一定的公共场所或行政办公场所张贴,或者通过当地广播、电视等播放。

三、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有哪些?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刑法第192条成立要件?

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技巧,三、非法集资。

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手段,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五、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 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 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 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 项;

六、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

(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

(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屋的抵押。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

(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难题,由于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

(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七、教唆罪成立要件是何?

报警,有法律保护你。

并且你可以对教唆者(妻子)及其殴打者(妻子弟弟)提出上诉,行使法律权力,追究法律职责。

教唆犯罪的量刑是结合具体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教唆他人故意伤害罪,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教唆他人实施何犯罪,就以何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内容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教唆罪的构成要件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缘故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技巧怎样,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技巧出之,由于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在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职责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职责能力,则必乏自在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影响,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我现行刑法关于教唆罪,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即足以显示教唆罪之独立性也。

教唆他人故意伤人也是要进行惩罚的,而且一般其教唆他人进行何反正,就会受到何样处罚。而且教唆犯罪而导致的后果越严重,或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刑罚也会更加的严重。

八、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活、健壮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和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会危及公共安全的,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局发生的心理态度。

九、以登记成立为要件的物权?

登记物权包括哪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自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知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道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智慧产权的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6)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十、三段论成立的构成要件和条件?

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中也不得周延;

4、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

5、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也是否定的;是否定的,则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

6、两个特称的前提不能得出;

7、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则也是特称的。

三段论制度是判定三段论形式正确与否的标准。遵守三段论制度是保证三段论形式正确、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段论制度主要有:

(1)在一个三段论中,有、而且只有三个项,即大项、中项和小项。违反这条制度就会犯“四词项(概念)的错误”。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违反这条制度就会犯“中项不周延”错误。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中也不得周延。违反这条制度就会犯“大项不当周延”的错误或“小项不当周延”的错误。

(4)以两个否定命题为前提不能得出。

(5)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是否定命题,则必为否定命题;如果是否定命题,则必有一个前提是否定命题。

(6)以两个特称命题为前提不能得出。

(7)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是特称命题,则必为特称命题。

三段论的上述制度,是三段论公理所反映的客观规律性在三段论形式中的体现和具体化。这些制度有些是基本的(如前五条),有些则是由其他制度所推导出来的(如后二条)。

但它们都统一地保证着三段论形式的有效性,从而遵守这些制度,就能由真的前提必然地推出真的。而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制度,就不一个正确的、有效的三段论,就不能保证由真的前提必然推出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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